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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邹平宏皓工业型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7285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103民初5630号
    案号 (2018)鲁0103执7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日期 2018-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平宏皓工业型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邹平宏皓工业型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6年8月24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48719.12元及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三、被告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刘红、张思元、刘安凯、刘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9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邹平宏皓工业型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刘红、张思元、刘安凯、刘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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