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平宏皓工业型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7285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479号 |
案号 | (2016)黑0103执032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7 |
发布日期 | 2017-08-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宏皓工业型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邹平宏皓工业型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168056.27元; 三、被告邹平宏皓工业型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168056.27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28日至租金付清日止按利率万分之五/日计算); 四、被告邹平宏皓工业型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857420元; 五、被告邹平宏皓工业型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律师的代理费用62502元; 六、被告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凯铭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刘安凯、刘红、刘健聪对被告邹平宏皓工业型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邹平宏皓工业型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设备。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16.06元,由被告被告邹平宏皓工业型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凯铭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刘安凯、刘红、刘健聪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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