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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德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010374****213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民终4984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54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第九、十、十一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东省燃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800元,由被上诉人广东省燃料有限公司负担64433.69元,由上诉人新疆棉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温宿德丰棉花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景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库车阿比阿雅提药材种植场有限公司负担87366.3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新疆棉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温宿德丰棉花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景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库车阿比阿雅提药材种植场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366元,由上诉人新疆棉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温宿德丰棉花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景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库车阿比阿雅提药材种植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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