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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德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010374****213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民终4984号
    案号 (2019)粤0104执32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09-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498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6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新疆棉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8123052.96元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10日以50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4月20日以9544.8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4月22日以9044.8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10月20日以8344.8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2月7日以7889.8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12月8日至2017年9月11日以6151.8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9月12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8123052.96元为基数计算)。本项申请执行金额共计 23,465,637.2 元(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 二、申请人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棉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新疆金中勘矿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所获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申请人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温宿德丰棉花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新疆新景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76.92%的股权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被执行人温宿德丰棉花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景丰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库车阿比阿雅提药材种植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自2019年6月24日起,被执行人加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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