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欧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95278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6432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326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1 |
发布日期 | 2018-09-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95052.64美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其中计至2002年3月21日为663973.27美元;从2002年3月22日起以《贷款合同》约定的各期应还而未还的贷款为基数,分别按照合同订明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肇庆市信托投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信托投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肇庆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追偿。 三、被告肇庆市信托投资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律师费24624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174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161352元,被告肇庆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被告肇庆市信托投资公司负担2053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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