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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君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FWBQJ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05民初21951号
    案号 (2020)沪0105执39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1-0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君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宏吉果品有限公司货款154,066.33元;二、被告上海君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宏吉果品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54,066.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被告上海君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君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君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上海君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1.40元,由被告上海君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君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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