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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市玉龙科技板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洪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0612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02民初3306号
    案号 (2017)苏0812执36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9
    发布日期 2018-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洪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小军借款本金2375000元,并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清偿为止; 二、被告张家港市玉龙科技板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00元,原告张小军负担1000元,被告李洪华、张家港市玉龙科技板材有限公司负担30800元;公告费600元,由第三人江苏国力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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