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莞综行执(卫)罚字〔2021〕第B00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1年4月20日,我办执法人员对东莞莞城向日葵口腔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口腔种植病历没有“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对该门诊部现场负责人徐泽进行询问时,徐泽也承认了该门诊部为患者施行口腔种植手术前,没有要求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医疗救治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恢复日常诊疗服务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非急诊手术,术前检查应包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东莞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医疗机构防控工作指引》规定“门诊手术,或在耳鼻喉科、眼科、妇产科、口腔科、内镜室等科室进行有创操作,或开展血液透析等其他治疗前应进行核酸检测”,该门诊部为患者施行口腔种植手术前,并没有按照上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要求手术患者进行核酸检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患者姓名为邓锐章的口腔种植病历没有医生签名,该病历显示手术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该门诊部未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第一章第八点“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及第二章第三点“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的要求填写门诊病历。该门诊部没有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填写病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执法人员两次对该门诊部现场负责人徐泽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徐泽承认该门诊部未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也没有开展针对医生的诊断、治疗和病历归档等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3 |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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