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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伟凯蓄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宗加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948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2民初2856号
    案号 (2018)苏1182执15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8-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扬中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021112.44元及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吴纪兵、聂兰美、吴海峰、耿丽丽、镇江威美特精密件有限公司、江苏伟凯蓄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868元,由七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七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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