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伟凯蓄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948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109号
    案号 (2016)苏1182执1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8
    发布日期 2017-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江苏伟凯蓄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运输款249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利息(自2015年3月6日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印宏伟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41元,由被告江苏伟凯蓄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江苏伟凯蓄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