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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伟凯蓄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宗加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948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215号
    案号 (2016)苏1182执5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30
    发布日期 2016-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宗加平、印宏伟应偿还原告扬中市国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9.44‰计算)和律师代理费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二、被告江苏伟凯蓄电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扬中市鸿春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孙帮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338元,由被告宗加平、印宏伟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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