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5359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02刑初164号 |
案号 | (2019)豫0702执25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判决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 三、被告人王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 四、被告人李贵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 五、违法所得15044.72万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对涉案财产予以追缴,返还投资群众。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