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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359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702刑初164号
    案号 (2019)豫0702执25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9-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河南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判决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 三、被告人王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 四、被告人李贵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 五、违法所得15044.72万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对涉案财产予以追缴,返还投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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