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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运罚决字[2017] 第33048151171000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07月19日14时20分,张国兵驾驶该单位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的浙F.25T33厢式货车,前来海宁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办理该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关事宜,经查看该车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发现该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限到为2017年01月21日止,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经查证,浙F.25T33厢式货车道路运输证所列业户名称为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经济性质为国有全资,浙F.25T33厢式货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为1年1次,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在浙F.25T33厢式货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到期后,并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再对该车辆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9
    决定机关 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陆重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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