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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6〕01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公安局代收点(海宁市文宗路公安局办证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2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30
    决定机关 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陆重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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