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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市隆顺喷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11MA****Y7X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02民初413号
    案号 (2019)苏1302执3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8
    发布日期 2019-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敬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1月1日为2989.22元,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3.80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韩金娥、顾家胜、马文英、张绍胜、冯斌、戎军、宿迁市宿豫区捷胜纺织机械厂、宿迁市隆顺喷涂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2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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