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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9****77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民初100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65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5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曰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0059916.15元及利息11961748. 68元、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7月18曰利息复利为123878. 85元、罚息为3217709. 15元,2016年7月18曰后的复利及罚息,分别以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前述利息及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4.2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曰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9422015. 52元及利息9213544. 22元、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7月18曰利息复利为64232.81元、罚息为2548343. 12元,2016年7月18日后的复利及罚息,分别以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前述利息及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4.2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东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曰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8349180. 23元及利息6948597. 66元、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7月18日利息复利为11842.69元、罚息为1410319. 72元,2016年7月18曰后的复利及罚息,分别以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前述利息及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4.2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四、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0060650.01元及利息80710972.41元、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7月18日利息复利为128407.73元、罚息为5042798.57元,2016年7月18日后的复利及罚息,分别以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前述利息及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4.2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五、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80万元; 六、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对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四、五判项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分别向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七、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对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三、四、五判项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分别向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八、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对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四、五判项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分别向东堯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荛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九、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五判项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分别向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十、东莞市和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麦全意、麦建威、梁志彬对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判项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分别向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虎门大道的房产及创丰商业大厦401号、701号、702号、703号、705号、706号、901号、902号、903号、905号、906号、1001号、1002号、1003号、1005号、1006号、1101号、1102号、1103号、1105号、1106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600112845号、粤房地证字第C3342160号、C3342163号、C3342164号、C3342165号、C3342166号、C3342167号、C3342172号、C3342173号、C3342174号、C3342175号、C3342176号、C3342177 号、C3342178 号、C3342179 号、C3342180 号、C3342181 号、C3342182 号、C3342183 号、C3342184 号、C3342185号、C3342186号、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莞字第0600128676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前述第一、第二、三、四、五判项所涉债务且在最高主债权限额柒亿伍仟零肆拾壹万贰仟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81045.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乐辉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德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和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盈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麦全意、麦建威、梁志彬共同负担2485045.21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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