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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卫放罚[20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某医院有限公司违反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等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湖州某医院有限公司违反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等案。主要违法事实:湖州某医院有限公司:1.于2018年3月19日未经放射诊疗设备许可超出批准范围使用PET-CT(型号为DiscoveryIQ)为一名患者进行放射诊疗一例,无违法所得;2.于2018年3月18日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使用磁共振(型号为Optima360)为一名患者进行磁共振成像诊断一例,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湖州八里店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吴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5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18
    决定机关 区卫生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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