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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瑞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819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1民初10990号
    案号 (2018)苏0581执60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4
    发布日期 2018-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借款本金16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8月28日的利息、罚息1392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2600元。 上述一至二项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三、原告有权就被告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海城花苑6幢房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四、被告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邵力克、邹瑞锋对被告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案所涉债务各自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18元,由被告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大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邵力克、邹瑞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由上述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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