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250120011300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富阳富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杭州富阳富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当事人名称:杭州富阳富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27日13时30分,我局科技城中队张立峰、杨俊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富阳富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五常街道福鼎H区块工地东侧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当事人杭州富阳富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了余杭区五常街道福鼎H区块工地,因为最近连续降雨其工地项目内的基坑积水,12月27日下午,其就用水泵抽取基坑的积水,用塑料管直接排放到工地门口的马路上,污染长约5米,宽约1.2米,面积约为6平方米,在当天13时30分左右,被执法队员发现并制止。执法队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010615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3 |
决定机关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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