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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MA****UP7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21民初809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方平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5月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梁飞龙; 被告广西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被告广西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唐方平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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