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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方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7047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6民初43017号
    案号 (2018)津0116执400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第四方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存在侵占原告租赁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制盐场坐落于二工区928号滩(南部)盐田水域汪子的行为;二、被告第四方物流(天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文东租赁费12,000元;三、驳回原告高文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80元,由被告第四方物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本院。原告高文东负担5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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