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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加伦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培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364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民终04191号
    案号 (2018)沪0117执48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1
    发布日期 2018-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茸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加伦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万元;   二、被告上海茸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加伦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使用费(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1日起计算,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4日起计算,均按24%年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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