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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市监处字〔2020〕93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其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2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