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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银监罚字〔200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01年6月至2005年8月,该行以与史某、王某等人签订《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吸收个人委托资金。协议约定存款期限6至12个月,并担保本息安全。随后,该行利用上述资金向陕西XXX实业有限公司、陕西XX集团等企业及自然人发放委托贷款部分委托贷款形成损失。
    行政处罚内容 30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09-08-03
    决定机关 陕西银监局
    法定代表人 蔡为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