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1442602-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4民初877号 |
| 案号 | (2020)京04执1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101999)浙商银综授字(2018)第00019号《综合授信协议》及编号(20910000)浙商银借字(2018)第11399号、(20910000)浙商银借字(2018)第11470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于2019年8月23日到期; 二、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署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偿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900 000 000元及借款期间利息13 387 500元 、罚息(计算方法:以 500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12.75%,自2019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00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12.75%,自2019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北京银行,证券代码601169)147387236股及其产生的孳息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张宏亮在本协议第二项所确定的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五、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 304 3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律师费25万元,共计2 559 569元,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放弃基于编号(101999)浙商银综授字(2018)第00019号《综合授信协议》及编号(20910000)浙商银借字(2018)第11399号、(20910000)浙商银借字(2018)第11470号《借款合同》向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张宏亮主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评估费等费用的权利,即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无权向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张宏亮追索该等费用; 六、各方对于本案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再无其他争议; 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张宏亮均同意各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意以本调解协议作为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依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 608 738元,减半收取2 304 369元,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已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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