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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国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107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927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恢17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30
    发布日期 2018-0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安尚光源有限公司、东莞安尚崇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美的贵雅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3072.35元; 二、被告东莞安尚光源有限公司、东莞安尚崇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美的贵雅照明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付:1、以2539.14元为本金,从2011年10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以411940.3元为本金,从2011年1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以318592.91元为本金,从2011年12月3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美的贵雅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86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6506元,由原告江西美的贵雅照明有限公司负担36元,由被告东莞安尚光源有限公司、东莞安尚崇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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