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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国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107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道民二初字第334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恢17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30
    发布日期 2018-0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木林森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8397.4元; 二、被告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木林森光电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8397.4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木林森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6.4元,由原告中山市木林森光电有限公司负担11.74元,被告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负担228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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