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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鼎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31****347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4民初4129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26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柴学荣、鼎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翁宝珏连带偿还基金申购款1500000元以及收益101500元。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1921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6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07元,由被告柴学荣、鼎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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