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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昌吉市全一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02145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昌民二初字第00936号
    案号 (2020)新2301执恢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张志强与被告昌吉市全一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订立的加盟合同; 二、被告昌吉市全一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志强加盟费40000元; 三、被告昌吉市全一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志强房屋租金损失11000元、利息损失1800元; 四、驳回原告张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84元,被告负担560元(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预交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本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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