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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山县现代进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82373****62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823民初324号
    案号 (2021)粤1823执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阳山县现代进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山县恒大碳酸钙厂(普通合伙)货款22380元及从2021年1月29日起至22380元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9.75元【原告阳山县恒大碳酸钙厂(普通合伙)已预交】,由被告阳山县现代进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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