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毅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车牌为浙A8M603的绿色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为当事人杭州毅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所有。2021年04月01日下午,当事人指派驾驶员驾驶该车辆从杭州市滨江区杭政储出[2020]33号地块工地运输工程渣土到萧山区义桥丁家庄村工地。于2020年04月01日15时30分到达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与西兴路交叉口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朱读文、孔伟祥查获。该车辆当时沿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路,由南向北行驶,检查后发现车辆运输时已做覆盖处理,但未冲洗干净,车身两侧挡板不洁,现场未造成路面污泥。执法人员现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0361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0320号)各1份。当事人的行为系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在建设工地围护内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的规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22项,违法情形量罚区间:污染路面面积(长度)2㎡以下或2m以下;罚款基数:500;计算公式:500)。执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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