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硚工商处字〔2017〕48-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02月01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未按规定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2014、2015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且在上述期间无纳税记录。 |
行政处罚内容 | 吊销营业执照。 妥否,请批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07 |
决定机关 |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曹革委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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