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5486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302民初519号 |
案号 | (2019)鄂0302执恢5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日期 | 2019-06-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5年11月6日以前的利息为575386.44元;2015年11月7日起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35%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对被告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2000万元债权而度内,对被告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车城开发区鸳鸯村六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十堰市国用(2006)第待0002005号工业用地及位于十堰市人民南路十堰桥【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十堰市国用(2009共)第0807401-1号】的商业用地和位于茅箭区东城开发区鸳鸯乡鸳鸯村六组东环路188号【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29576、20129577号】房产及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车城南路41号【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27601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喻秀珍、张明生对上述抵押物担保债权以外的在1500万元以内的债权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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