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喻秀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5486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115号 |
案号 | (2016)鄂0302执2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03 |
发布日期 | 2018-09-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喻秀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莉借款163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2014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上述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88元,由被告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喻秀珍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广场支行;帐号:172******。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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