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福之源超市云城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31069XH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花园路66号A栋(自主申报)负责人:曹**2021年10月13日,我局根据监督检查发现广州市白云区福之源超市云城分店销售的馋食代品牌香辣鸭掌(条形码:6946689300120)食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1年7月01日”、“保质期:3个月”字样,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8月17日、9月16日从广州市智龙宇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共购进馋食代品牌香辣鸭掌(条形码:6946689300120)食品30包,进货价为16.5元/包,销售价21.8元/包,销售了28包(未超过保质期),损耗1包,库存1包尚未销售,货值为21.8元(1×21.8=21.8元),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01日,保质期为3个月,经计算,保质期于2021年10月01日到期,至2021年10月13日被我局查获时止,超过保质期12天。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为21.8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当事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4.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的进货单据;5.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的销售单据。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已履行索证索票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仅有一包且尚未销售,货值仅为21.8元,无主观故意性,未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者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馋食代品牌香辣鸭掌(条形码:6946689300120,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01日)食品1包;二、罚款55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0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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