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杰玛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5244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8民初16873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潘媛媛与被告安杰玛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安杰玛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潘媛媛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工资共计20,340元。 三、被告安杰玛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潘媛媛补贴4,720元。 四、被告安杰玛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潘媛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 五、若被告安杰玛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本协议第二、三、四条钱款,应另行支付原告潘媛媛违约金20,000元,原告潘媛媛可就该违约金与本协议第二、三、四条剩余钱款一并申请执行。 六、被告安杰玛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原告潘媛媛间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纠纷均已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七、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潘媛媛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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