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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东卫消罚[20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金华市舒心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主要证据有:2021年5月1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编号为20210518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各1份;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1年6月29日完成的检测报告(浙(省)疾控检字第202101269号)1份;2021年8月19日对法定代表人徐旭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021年9月6日,本机关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东卫消罚告[2021]3号),依法告知你公司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具体处罚内容和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对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考虑你公司过去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情节,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500)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账号:196551010400165150000038003,开户银行:农行金东支行营业中心,地址:金东区农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0
    决定机关 金华市金东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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