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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罚[2020]120511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10月11日,省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床头柜(标称生产者: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美豪家具厂,规格/型号:05#)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11月11日,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440019060570070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外观要求-木工要求)项目不符合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B类(较严重)不合格。2019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告知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为查清案件事实,拟立案查处,请审批。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床头柜(标称生产者:佛山市顺推动德区乐从镇美豪家具厂,规格/型号:05#)1件;二、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处贰仟元(¥2000元)的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2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贰佰肆拾元(¥22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0
    决定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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