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太仓市富泰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572****228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14379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61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26 |
发布日期 | 2019-03-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傅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国芳借款本金639178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部分:2017年8月31日之前的利息为1431082元;以6391783.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傅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国芳代理费25万元。 三、被告太仓市富泰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傅志平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谭洁茹对被告傅志平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吴国芳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452元,由原告吴国芳负担800元,被告傅志平、谭洁茹、太仓市富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46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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