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徐贾环罚决字 【202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固废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万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8 |
决定机关 | 徐州市贾汪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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