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12169****11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04民初3170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7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盘锦市兴隆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485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26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盘锦市兴隆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459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0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7.70元,减半收取计3608.85元,由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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