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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69****11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民终127号
    案号 (2020)辽1104执17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上诉人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李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931.03元。 上诉人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李克节假日加班费99166.67元。 驳回被上诉人李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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