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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69****11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104民初2936号
    案号 (2020)辽1104执1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75,000.00元,并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 二、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6户抵押房屋(房预王家字第YH1406060100号,预告登记权利人: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告登记义务人: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坐落:王家镇旭东村4号地,预告登记业务种类:预售商品房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0.00元,由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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