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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69****113U
    执行依据文号 盘仲裁字【2015】第19号
    案号 (2020)辽11执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4-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执监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41058028.87元,并支付自2015.1.29日起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利息。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诉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仲裁费333845元,申请人承担30%,即100153.5元,被申请人承担70%,即233691.5元,本案鉴定费65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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