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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69****11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辽民二终字第00358号
    案号 (2020)辽11执恢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至2015.10.31日,双方确认盘锦金远宝兴公司尚欠孔淑玲共计1410万元,其中本金为810.1万元,利息为599.9万元。最终双方同意盘锦金远宝兴公司归还孔淑玲本息合计1150万元,孔淑玲放弃其他权益。 二、盘锦金远宝兴公司应按下列时间分期归还孔淑玲上述欠款本息:第一期2015.12.31日前归还200万元;第二期2016.1.31日前归还200万元:第三期2016.4.30日前归还350万元:第四期2016.5.30日前归还剩余款项。 三、若盘锦金远宝兴公司违反上述第二条前三期的任一期约定,则盘锦金远宝兴公司应给付孔淑玲前述第一条放弃的260万元利息;且孔淑玲有权就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的全部数额申请强制执行。 四、上述条款依约履行完毕,则双方就此案再无其他纠纷。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3800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00元,减半收取69400元,由盘锦金远宝兴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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