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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69****11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104民初350号
    案号 (2020)辽1104执2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3-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远宝兴狮城一期A区《塑钢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协议》及增加的N区造型窗工程款3,043,546.51元(6,893,546.51元-3,85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其中2,698,869.18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其中344,677.33元的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远宝兴狮城售楼处《隔热铝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工程款361,879.05元。 三、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隔热铝门窗制作安装合同》项下违约金80,192.2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07.0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106,050.00元,合计154,157.00元,由原告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07元,由被告盘锦金远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4,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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