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广誉远国药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59****708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1618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3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斯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84000元; 二、被告山西斯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代偿款178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 12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山西斯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07040元; 四、被告田裕、冯文丹、焦慧栋、李凤英、张大立、彭荟羽、对被告山西斯威特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戴艳东对被告山西斯威特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山西广誉远国药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斯威特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72元, 由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被告山西斯威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9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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