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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处字〔2020〕5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56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2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钱玉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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