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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公(八)行罚决字[2020]006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奥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16日8时40分至9时期间,八都派出所民警在浙江奥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浙江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劳动者郑某、黄某某的流动人口信息至公安机关。浙江奥丰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龙泉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6
    决定机关 龙泉市公安局八都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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