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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吴市监处〔2021〕2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自行处置备用样品给予警告;1、罚款人民币308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6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41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6
    决定机关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沈海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