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吴市监处〔2021〕2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当事人自行处置备用样品给予警告;1、罚款人民币308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6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41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6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沈海凤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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